第506章 工商业-《1850再造中华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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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法律之外,又有判例,合称为《大清律例》。《大清律例》每五年一小修,十年一大修,至今已经相当完备。其精妙繁复,包罗万象,实乃历代律例之集大成者。

    “然则,律例虽好,却承袭传统,致力于维护小农社会,对工商业发展极为不利。譬如,《大清律例》明确规定,‘凡祖父母、父母在,子孙别立户籍,分异财产者,杖一百。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,分异财产者杖八十。’

    “这种规定,理由冠冕堂皇。《大清律例》上专门有解释,说是‘祖父母、父母在,子孙不得私财,礼也。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,若遂别立户籍,分异财产,均为不孝,故有杖一百、八十之罪。仍令合籍共财’。

    “有此规定在,民间的财产都聚合在家庭,乃至家族手中。有志之士若想兴办工商业,必须得是一家之主。若非一家之主,谁敢背上不孝的骂名,谁敢承担‘违逆父命、分异财产’的罪名?

    “由是观之,不废《大清律例》,何以发展工商?”

    废除《大清律例》?这个问题,肃顺连想都不敢想。他一向独断专行,对郭嵩焘却相当尊重,委婉地说道:

    “筠仙,《大清律例》乃治国之本。高宗当年对律例非常重视,召集大量臣工,对前朝律文及成例重新编定,形成《钦定大清律例》,并诏令‘刊布中外,永远遵行’。

    “既有高宗的训令,皇上哪敢轻言废除《大清律例》?只有想办法修修补补罢了!”

    郭嵩焘听罢,不由得暗自神伤。

    肃顺倒不由得想起曾国藩写给他的信,说郭嵩焘“芬芳悱恻,然著述之才,非繁钜之才也”。

    曾国藩的意思是,郭嵩焘为人有大才,适合著书立说,做个闲云野鹤,不是能够胜任具体政务的人。因为满清官场昏暗,郭嵩焘急于求成,必与官场同僚不和,办不成大事。

    在给胡林翼的信中,曾国藩的话更加直白,议论郭嵩焘“筠仙性情笃挚,不患其不任事,而患其过于任事,急于求效,宜令其专任苏松粮储道,不署他缺,并不管军务饷务。使其权轻而不遭疑忌,事简而可精谋虑,至要至要。”

    曾国藩一生有两个挚友,一个是刘蓉,另一个就是郭嵩焘。他对郭嵩焘的评价,可谓一语中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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