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67章 真相-《白骨精逆袭记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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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汤一品在说完这些话后,拿出了手中的证据,接着说道:“而我现在手中的证据就能够证明,被告人根本没有可能在25分钟内从犯罪现场跑到他家附近,遇到证人吴丽丽。笔』趣阁Ww『W.  biqUwU.Cc(咪咪的大名)

    我们在几天前进行了模拟实验,找来的实验对象的条件也在证据中写得非常清楚。而我们拍摄的视频可以看出,实验对象在模拟伤人之后,立刻进行逃逸,而且用的不是步行,是大步的奔跑。

    视频中可以清楚地看到,他奔跑的度很快,而且从头到尾都没有停下来过。

    然而,既然这样全力奔跑,实验对象也需要35分钟才能跑到目的地。

    同时,我们不能忽略的是,实验中,我们选择的是路上几乎没有什么行人的清晨六点半开始,而被告人当时是在晚上人来人往,要拥挤得多的七八点钟行进的,被告人所用的时间肯定要比实验中更长。

    还有,实验中,实验对象是从被害人周颖的家中就开始了奔跑,一直跑到碰到证人吴丽丽的地方。但是,从之前的询问可以得知,被告人沈过并没有使用奔跑这一方式——证人曹振,也就是周颖小区的保安证明,在那天晚上,他一直看着小区唯一的出入口,没有看到任何人是跑出小区的。而刚刚,证人吴丽丽也证实,她当时是看着被告人沈过慢悠悠地朝自己方向走过来,于是才上前像他招揽生意的。

    两个证人的证言都证明了,被告人沈过不是跑回家,而是走回家的。

    退一万步说,他为了掩人耳目,在起步的时候和到达的时候改跑为走——虽然我们都知道,这个假设很不靠谱——但是即便真的如此,他所用的时间也应该比从头到尾的全力奔跑的实验者,花得多得多。

    25分钟。绝对不够。

    事实证明,当被告人沈过离开被害人周颖的家时,周颖的人还是好端端的。

    是在沈过离开后不久,又有人潜入了周颖的家中,实施了犯罪行为,由于两件事的时间生相隔太近,才会让我的当事人背了黑锅。

    审判长,由于我的当事人根本没有作案时间,凶手另有其人,我恳请审判长判我的当事人无罪。”

    庭审结束的时候,汤一品站起身,长长地出了一口气,环顾旁听席四周,却没有看到楚峥岩的身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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